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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  来源:本站整理  发布时间:2005-11-14 14:40:03

公司私车公用管理规定 

一、使用1.职工用私车从事公司业务时,不得再使用公司业务用车。2.私车用于公司业务时,必须事先提出申请,经主管上级请总务科长批复。申请项目包括申请人、申请时间、使用目的、使用时间、使用车辆种类和车辆、人身保险情况。3.总务科长根据申请,作出批复。4.使用人必须填写“行车表”,定时由主管上级报总务科长。二、车辆所有车辆必须投保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(其中人身保险应在×万元以上,车辆保险×万元以上)。三、
一、使用

1.职工用私车从事公司业务时,不得再使用公司业务用车。

2.私车用于公司业务时,必须事先提出申请,经主管上级请总务科长批复。申请项目包括申请人、申请时间、使用目的、使用时间、使用车辆种类和车辆、人身保险情况。

3.总务科长根据申请,作出批复。

4.使用人必须填写“行车表”,定时由主管上级报总务科长。

二、车辆

所有车辆必须投保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(其中人身保险应在×万元以上,车辆保险×万元以上)。

三、事故

1.发生事故后,应作应急处理,并迅速与交通机构主管上级和总务科长联系。

2.因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事故时,赔偿费和修理费原则上由本人负担。

四、费用

1.车辆的维护费均由使用者本人负担。

2.公司向车辆所有者支付车辆使用费用,支付标准为每公里×元。

3.行车距离根据“行车表”推算。

4.车辆使用费由总务科定时统一支付。

五、附则

本规定自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起执行。

来源:总务后勤管理资源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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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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