著名的餐饮连锁店“永和大王”面临一场危机,香港居民林丽珍今天上午在北京市一中院指控“永和大王”商标不合法,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撤销对“永和大王及图”商标的注册。
据林丽珍介绍,“永和”是临近台北的一个市,“永和”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地名,依据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的规定,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,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,不得作为商标。此外,永和市素以豆浆餐饮闻名,“永和”及“永和豆浆大王”在台北早就被众多的豆浆快餐业使用至今,已成为以豆浆为主产品的中式快餐服务业的通用名称。上海永和豆浆大王餐饮有限公司未在永和市从事过豆浆业,却在大陆注册带有明显区域性且标榜自己的“永和大王”商标,具有夸大宣传和贬低同行的欺骗性宣传含义,也不具备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,商评委应撤销“永和大王”的注册。
“永和大王”在京城开设有多家分店,如果商标被撤销,对其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可想而知。上海永和豆浆大王公司今天辩称其与林丽珍于1997年在深圳市开过合资快餐店,后来双方不再合作,该公司不允许林丽珍继续使用“永和大王”商标,林丽珍就故意提起诉讼。永和豆浆大王公司还称,永和市只是台北县下属的一个镇,不违反《商标法》的有关规定,而且“永和大王”中的“大王”只是对自身提出的严格要求,并无贬低同行之意。
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为,虽然“永和豆浆”在台湾被部分中式快餐企业较多使用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,但尚不足以证明“永和”已经成为豆浆中式快餐商品上的地理标志。“永和大王”由“永和”和“大王”两个词语组成,整体与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“永和”有区别,此外,经过永和豆浆大王公司在大陆的宣传和使用,“永和大王”已经能够使消费者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,即已经起到了商标的作用、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,因此“永和大王及图”商标应予维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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